地下室车位产权归属法律依据 地下室车位产权归属法律依据是什么 知识满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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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有助于减少建筑物内部温度的波动。有效的防水措施可以减少热量和湿气的进入,维持室内温度的稳定性。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地下室车位产权归属法律依据的问题,为在防水方面有需要的人群解疑答惑。

文章目录列表:

1.小区地下车位产权归属
2.地下车位产权归属业主还是开发商
3.关于地下停车位的法律规定
4.小区地下车库的产权究竟是属于全体业主还是属于开发商?有无相关法律法规?

地下室车位产权归属法律依据 地下室车位产权归属法律依据是什么 知识满满!

小区地下车位产权归属

小区地下车位产权归属具体如下:

1、车位在小区房屋销售时未按公建面积公摊,车位的房屋所有权应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对业主出售,此时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受到法律保护;

2、开发商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车位按公建面积分摊给了全体小区业主,从法律上讲,车位的产权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与个别业主签订车位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签订的协议也应归于无效。如果小区业主需要购买该停车位使用权的话,应同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同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全体业主有权决定该地下车位停车位的使用权;

3、地下车位是由人防工程改建的,尽管该面积未分摊给全体业主,但开发商也无权出售。根据法律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根据法律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防车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能,该类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地下车位产权归属业主还是开发商

一、地下停车场归属权是谁

1、地下停车场归属权如下:

(1)业主。如果购房时地下车位面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被分摊,这类地下车位办不了产权证,属于全体小区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销售,更无权转让;

(2)开发商。如果地下车位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则开发商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但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本小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

(3)地下防空工事。部分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禁止开发商销售。

2、法律依据:《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有条件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专用停车场,也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在停车场停车者,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建设者可按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停车管理费。

第七条

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二、私人办理露天停车场的流程有哪些

1、申请人到所在辖区的交警大队区停车场管理办公室领取申请表,按照要求如实填写,提供土地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备核查;

2、拟开办的停车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施划完毕,场内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等齐备;

3、区停车场管理办公室组织对经营性停车场的初步勘验工作,达到要求的上报市停车场管理办公室,同时将申请表报送行批中心。达不到要求的,告知申办人停车场存在的问题,继续完善;

4、市停车场管理办公室对停车场进行现场勘验,达到要求的,通知行批中心发放《停车场经营性许可证》;

5、取得《停车场经营性许可证》后,申请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关于地下停车位的法律规定

要判断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的地下车库的产权是属于开发商,还是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主要依据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作为小区商品房的公摊面积。

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予以分摊,则在小业主购买商品房时,其购买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已包含该地下车库的面积(指分摊面积)。在该情况下,既然地下车库的面积已分摊在小业主购买的商品房中,该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当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

反之,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未作为公摊面积,则该地下车库的产权通常应归属于开发商。《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于车位产权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汽车工业不断发展,汽车走进千家万户,成为每个家庭不可或缺的出行工具,但购车后也需要给车辆安个“家”,买车位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热点话题,但有车主买了地下车位后悔死了,对地下车位所有权争论不休。

2019年地下车位有新规了,对以下三种车位作出明确规定。

一、产权车位

有产权的车位产权年限为70年,无产权车位的使用年限为20年。有产权的车位可交易产权,确立产权人对车位的所有权,使用权、继承权等,也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及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开发商自建的地下车库,且取得车库产权,可委托物业公司租售车位。

无产权的车位只能转让使用权,一般是通过协议的方式取得对车位的使用权,在租期届满时使用权也就灭失。

二、公摊车位

《物权法》规定,在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应当先满足业主的需求,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形式约定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

三、人防车位

按照《物权法》和《人民防空法》中“谁投资,谁受益”原则,人防车位产权归国家所有,在不妨碍防空功能和业主车位需求情况下,投资建设者拥有人防车位不超过20年的使用年限,可用于出租收益,国家战时无条件征用

小区地下车库的产权究竟是属于全体业主还是属于开发商?有无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1.产权车位: 开发商自建的地下车库,可委托物业公司租售车位;

2.公摊车位: 已纳入公摊面积建设的车位不能出售,买方也无法拿到产权证;

3.人防车位: 产权归国家,在不妨碍防空功能和业主车位需求情况下,开发商只有车位的使用权,不可出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要判断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的地下车库的产权系属于开发商,还是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主要依据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作为小区商品房的公摊面积。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予以分摊,则在小业主购买商品房时,其购买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已包含该地下车库的面积(指分摊面积)。

在该情况下,既然地下车库的面积已分摊在小业主购买的商品房中,该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当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反之,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未作为公摊面积,则该地下车库的产权通常应归属于开发商。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九条,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从而不进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

另外,根据《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第七条,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应计入公用建筑空间。根据上述规定可见,无论部门规章还是地方性规定,都没有强制性规定地下车库应列为需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如果地下车库已作为公摊面积予以分摊,则根据前段分析,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否则,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属于开发商。

地下停车场是由人防工程改建的,尽管该面积未分摊给全体业主,但开发商也无权出售。《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防车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能,该类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

扩展资料:

停车位产权:

1、停车场在小区房屋销售时未按公建面积公摊,停车场的房屋所有权(俗称产权)应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对业主出售,此时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受到法律保护。

2、?开发商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停车场按公建面积分摊给了全体小区业主,从法律上讲,该停车场的产权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与个别业主签订停车场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签订的协议也应归于无效。

如果小区业主需要购买该停车位使用权的话,应同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同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全体业主有权决定该地下停车场停车位的使用权。

通过上文,想必各位都对地下室车位产权归属法律依据是什么有了一定的了解,防水对于抵御自然灾害非常重要,如暴雨、洪水等极端天气,防水可以减少水灾引起的损害和破坏,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用,能解决您的问题,更多防水问题请咨询防水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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