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的防水能够保护建筑物内部设备和贵重物品,防止水分侵害导致的设备损坏和财产损失。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地下室外墙防水规范gb50108的问题,为在防水方面有需要的人群解疑答惑。
文章目录列表: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五)2.防水做好后早点试水还是晚点试水好
3.什么是超前止水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五)
六、建筑物设计
6.1 平面布置
6.1.2 标准化、模数化是现代建筑设计的一条基本原则,针对目前在设计中的随意性和忽视建筑基本原理的倾向,特提出在平面布置中柱网、开间、进深等定位轴线尺寸应符合《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 2的规定。
6.1.4 建筑的使用寿命长达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在设计时很难预料今后的变化,为了体现可持续发展原则和节约资源,在设计中强调平面布置的灵活性和弹性,为今后的改扩建提供条件。
6.1,5 我国是多震区国家,对地震区建筑平面布置的特殊性提出了要求。
6.2 层高和室内净高
6.2.1 新增条文。鉴于各类性质建筑的层高按使用要求有较大的不同,具体到每个建筑也存在差异性,所以不宜作统一的规定,应结合具体项目的使用功能、工艺要求并符合有关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6.2.2 基本保留了原规范第4.1.1条中第一款的内容。本条款对室内净高计算方法作出规定。除一般规定外,对楼板或屋盖的下悬构件(如密肋板、薄壳模楼板、桁架、网架以及通风管道等)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规定应按楼地面至构件下缘(肋底、下弦或管底等)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
6.2.3 基本保留了原规范第4.1.1条中第二款的内容。建筑物各类用房的室内净高按使用要求有较大的不同,不宜作统一的规定,应符合有关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地下室、辅助用房、走道等空间带有共同性,规定最低处不应小于2m的净高是考虑到人 体站立和通行必要的高度和一定的视距。国内外规范一般按此规定。
6.3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地下室、半地下室已作为重要的使用空间广泛应用于民用建筑,本节根据近年来的工程实践,在原条文的基础上,针对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防水、防火三方面对原条文进行了补充。
6.3.1 本条为新增条文。地下空间往往是综合开发利用,本款强调了各功能之间的协调性。为了提高地下空间的利用率,在可能的情况下,应为各类地下空间的连接提供条件。由于在地下缺乏明确的参照系和人对地下空间的恐惧,特别强调地下空间布置应具有明确的导向性和充分考虑其对人的心理影响。
6.3.2 本条为新增条文。由于地下室、半地下室在防火疏散和自然采光通风方面存在先天不足,结合工程实践,从安全、卫生角度对地下空间的使用进行一些限定是十分必要的。
6.3.3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4.6.2条第二款的修订。鉴于新的《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已对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防水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在此不再作详细的规定。保留了原条文中的两款,仅对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
6.3.4 本条为新增条文。为了强调地下室、半地下室防火设计的特殊性,特增此条。
6.4 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6.4.1 设备层的净高应根据设备和管线敷设高度及安装检修需要来确定,不宜作统一规定。设备层内各种机械设备和管线在运行中产生的热量,或跑、冒、滴、漏等现象会增加室内的温湿度,影响设备正常运转和使用,也不利于操作和维修人员正常工作。因此规定设备层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当设于地下室又无机械通风装置时,应在外墙设出风口或通风道,其面积应满足送、排风量计算的要求。
当上部建筑管线转换至下部不同使用功能的房间时,为防止漏、滴和隔声,以及方便检修宜在上下部之间设置设备层。
对高层民用建筑或裙房中设置锅炉房、变压器、柴油发电机房等设备用房,无论对其设置层数、位置、安全出口以及管道穿过隔墙、防火墙和楼板等在防火规范中分别都有规定,本条作原则性提示。
6.4.2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而《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GB 50045—95中 6.1.13条已规定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北京、上海已建100m以上的高层住宅也已有设置了避难层(间)的。依据为超过100m 以上的高层住宅(包括单元式或长廊式),要将人员在尽短的时间里疏散到室外,是件不容易的事情。加拿大有关研究部门提出以下数据,使用一座宽1.10m的楼梯,将高层建筑的人员疏散到室外。除18层及18层以下的塔式高层住宅和单元式高层住宅以外的高层民用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都不会少于两座,即便是剪刀楼梯的塔式高层建筑,其疏散楼梯也是两个。疏散时间可以减少1/2。即使这样,当层数在30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时,要将人员在尽短的时间疏散同样是有困难的。故本条规定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超高层民用建筑,均应设置避难层(间)。
6.5 厕所、盥洗室和浴室
6.5.1 本条是对建筑物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及住宅卫生间作出的规定。卫生用房的地面防水层,因施工质量差而发生漏水的现象十分普遍,这些规定对于保证其使用功能和卫生条件是必要的。跃层住宅中允许将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上层。这类用房在设计上要求满足这些规定,以改变设计上对其处理不善或过于简陋的局面,如加强通风换气防止污气逸散、楼地面严密防水、防渗漏等基本要求。
第2款卫生设备的配置因各类建筑使用性质不同,本条不作统一规定,应按单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公用厕所男女厕位根据女性上厕所时间长的特点,应适当增加女厕的蹲(坐)位数和建筑面积,男蹲(坐、站)位与女蹲(坐)位比例以1:1~2:3为宜,商业区以2:3为宜。第6款在有较高管理水平的情况下,可以不设高差或地漏。
防水做好后早点试水还是晚点试水好
地下室与基础设计注意事项如下:
1.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与地质报告矛盾。
2.地下工程防水混凝土底板混凝土垫层应按《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要求不应小于C15,厚度不应小于100mm,在软弱土层中的厚度不应小于150mm.防水混凝土结构厚度不应小于250mm.
3.地下工程防水混凝土迎水面钢筋保护层厚度《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要求不应小于50mm.并应进行裂缝宽度的计算,裂缝宽度不得大于0.2mm,并不得贯通。设计中许多设计人将地下室防水结构构件的计算弯距调幅、有的下端按铰接、有的未考虑荷载分项系数、多层时未按多跨连续计算等,也不进行裂缝计算,导致违背强条。
4.地下室外墙与底板连接构造不合理;外墙钢筋的搭接不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根据纵向钢筋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修正搭接长度的要求。
5.地下室外墙设计中应考虑楼梯间,车道等支承条件不同的外墙计算与设计,不能与一般外墙相同。当顶板不在同一标高时,应注意外墙上部支座水平力的传递问题。
6.地下水位较高时,应特别注意只有地下室部分和地面上楼层不多时的抗浮计算,采用桩基时应计算桩的抗拔承载力。
7.高层地下室采用独立柱基或条基加抗水底板时,应在抗水板下设褥垫,以保证实际受力与设计计算模型相同。
8.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应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3.0.2条进行地基变形设计。
9.对以下建筑物的桩基应进行沉降验算:(强条)
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桩基。
2)体形复杂、荷载不均匀或桩端以下存在软弱土层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桩基。
3)摩擦型桩基。
桩基础的沉降不得超过建筑物的沉降允许值,并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表5.3.4的规定。
10.对建筑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的变形观测要求,设计人普遍不够重视。变形观测工程范围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第10.2.9条(强条),下列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变形观测。
a.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
b.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
c.加层、扩建建筑物;
d.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物;
e.需要积累建筑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工程。
观测的方法和要求,要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97)的规定。
11.沉降缝基础与偏心基础:
砌体结构的沉降缝基础作成下图形式:根据力的平衡原理,大部分基础存在零压力区,所设计基础不能提供设计所需的地基承载力。许多柱边与基础对齐的偏心柱基也同样存在问题。零应力区不能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4.2.4条的要求。
12.防潮层以下墙体采用水泥砂浆时应注意验算其强度。(因为水泥砂浆对强度的折减)。
13.个别工程的柱基高度不满足柱纵向钢筋的锚固长度要求。柱基的抗冲切、抗剪不够。
14.墙下条形基础相交处,不应重复计入基础面积。
15.砌体结构的地下室问题。
16.地基承载力应为特征值。
什么是超前止水
防水做好后,24小时后可以进行蓄水试验,每间6小时观测一次,一般要观测4次,也就是说要蓄水24小时,看有没有渗漏,然后就可以做淋水试验或者雨后观察,看看排水顺不顺畅、有没有积水情况。
防水标准:
1、国家颁布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规定: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措施。住宅的屋面、地面、外墙、外窗应能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内。
2、地下室防水工程技术及验收规范:《地下室防水工程技术规范》GB 50108-2008,《地下室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2011
3、屋面工程技术及验收规范:《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201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2012
4、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程:《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程》
超前止水是在后浇带未浇注之前(结构自防水功能暂不能实现)提前进行后浇带局部超前防水施工,实现防水和变形缝的双重功能。
超前止水是在基础完工后即可进行外墙防水和土方回填等后续工序。在主体完工后,再浇筑后浇带的砼。这种用在后浇带位置,并且先于后浇带浇筑而做的止水带称为超前止水带。
超前止水带是建筑构造专用名词。通常为了削减混凝土长墙温度收缩应力,高层建筑地下室外墙一般按30m左右设置后浇带。
扩展资料:
在实际建筑工程中,由于后浇带的保留时间一般都较长。当建筑物基础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时采用传统的后浇带方式,后浇带必须在主体结构施工完成后再浇筑后浇带的砼。这就要求在主体施工过程中持续进行降水,保证地下水保持在基础以下,等到主体结构完工并浇筑后浇带砼后才能停止降水。这样有这些缺点:
(1)第一、增加工程成本;
(2)第二、基础长时间暴露于空气中,由于昼夜温差的存在,基础外墙易产生伸缩裂缝;
(3)第三、基础完工后不立即回填土存在安全隐患;第四、基础土方不回填影响后续工序的施工。
为了避免这些不利因素在实际的工程中,在基础底板和外墙的后浇带部位增加一道30mm--40mm宽的伸缩砼底板或导墙,伸缩缝设置橡胶止水带。该底板或导墙与基础底板墙体同时浇筑,并留设后浇带。
超前止水特点
(1)施工方便,容易操作。
(2)在后浇带混凝土封堵施工之前允许不同高度、不同结构型式的建筑产生沉降、温度变形等。
(3)增加三道防水措施能使地下室施工后不渗水,地下室基本不用抽水,而采用传统型后浇带地下室施工完成后抽水量很大。
超前止水适用范围:适用于建筑工程因上部结构形式不同、为满足建筑物变形而设置的有不均匀沉降要求的地下室底板后浇带、外壁板后浇带的施工。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超前止水带浏览完本文内容,想必各位都对地下室外墙防水规范要求有了一定的了解,防水对于保护建筑内部设备和设施至关重要,水分渗透可能导致设备故障、电路短路等问题,影响建筑物正常运行,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用,能解决您的问题,更多防水问题请咨询防水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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