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地下室产权归属 人防工程地下室产权归属哪个部门 一文认识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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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可以提高建筑物的可持续性。通过减少水资源的浪费和环境影响,有效的防水措施有助于建设更可持续的建筑。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人防工程地下室产权归属的问题,为在防水方面有需要的人群解疑答惑。

文章目录列表:

1.地下人防工程产权归属
2.人防工程地下车库产权归谁
3.开发商参与建设的人防工程使用权应该归谁所有?
4.房屋地下室有产权吗

人防工程地下室产权归属 人防工程地下室产权归属哪个部门 一文认识深入!

地下人防工程产权归属

法律分析:根据《物权法》第135条、136条及142条规定,人防工程属于民用建筑一部分,所有权归属应当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究竟是开发商,还是业主个体,《物权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即归属于在行政机关进行不动产登记的主体。民用建筑经过开发商开发建造完成后即出售给业主,房屋所有权也随之转移给业主,在行政机关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权属人为业主,所以民用建筑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业主,因此,可以得出作为民用建筑构筑物亦或者附属设施的人防工程也归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人防工程地下车库产权归谁

人防车位产权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归属问题,目前尚有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人防车位具有特殊性,不同于其他车位。因为人防车位所占的面积属于人防工程的,而人防工程又是属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根据有关规定,国防资产应该属于国家所有。此外,建设部相关条例已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因此,人防车位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该类车位也不具有购买产权。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对人防车位的租赁主要有两种看法。看法一部分法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出售和转让人防工程的产权和使用权,转让人防工程车位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买受人利益,即使双方签订了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也是无效的。看法二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交由开发商开发管理的,开发商可以通过租赁人防车位获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须要办理登记手续。

开发商参与建设的人防工程使用权应该归谁所有?

人防车位属国家所有,但使用权、管理权和收益权属于投资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五条 第二款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开发商合某公司作为涉案车库的投资者,且诉争车位仍初始登记在其名下,故对诉争车位,合某公司享有使用、管理、收益的权利。

房屋地下室有产权吗

业主主张人防车库的所有权,主要理由是人防建设成本进入了房价。这个理由无论在法律上还是情理上,都是不能成立的。

1、 成本与所有权无关。成本是经济学概念,只是用来计算收益的。是否支付成本,与是否取得所有权没有必然联系。(比如一栋三层楼房的成本是10万元,我只出5万元,相当于成本的一半,但产权人同意转让给我,我就取得了这栋楼的全部所有权;反之,如果产权人一层楼就要价20万,我同意成交了,也就只能取得一层楼的产权,不能说我已经支付了你整栋楼的成本,你整栋楼都要归我。)另外现行商品房定价实行市场认知定价模式,商品房销售价格与成本无必然联系。

2、 业主是消费者不是投资者,将消费直接等同于投资,这根本就是基本逻辑关系错误。消费跟投资可以说是经济行为的两面,投资是为了生产产品以满足消费并赚取利润,如果将消费等同于投资那整个经济社会都会因为逻辑关系错误而不存在。就本案来说如果业主作为消费者购买房屋后因房屋价格内包含某项(人防工程)成本,使得业主变为该项成本(人防工程)的投资者,享有收益权。如果观点成立,那业主购买的房屋本身的建造成本也包含在房屋价格内,按照上述观点推断业主是该建造成本的投资人应对其所创造利润享有收益权,就是说开发商开发产品过程中承担了所有风险,最终利润应由业主享受,业主才是真正投资人,开发商应将房屋成本以外的利润部分还给业主。如果将这种逻辑关系进一步放大到生活中的所有行业那结果将不敢想象。因此这种逻辑关系显然是错误的。

3、 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角度来分析,业主的共有部分只能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法定共有;二是天然共有;三是约定共有。除此之外没有其它来源。 从这三个方面来具体分析:第一,法律没有像规定物业管理用房那样,规定车位车库或者人防设施为业主共有,因此这部分不属于法定共有;第二,作为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和可区分的物,车位车库可以单独作为所有权的标的,它不是民法上的从物,也就不属于天然共有的部分;第三,只要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没有作出人防车位属于全体业主的允诺,就排除了约定共有。一一排除了法定共有、天然共有和约定共有之后,就可以确定人防车位不是共有的,而属于专有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且本案小区公用面积内也并未计入人防工程面积,因此业主所购房屋面积内并未包含人防工程部分。

4、 《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的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建造建筑物的行为成就,即产生所有权,建设单位是原始所有权人;消费者购买房屋后所购房屋的所有权由开发商转移至消费者,但消费者未购买部分(如人防工程)不发生转移。《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则规定得最为具体: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因此对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有权处分,包括出售、出租和附赠。

根据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因此,大部分新建居民小区均配备有地下室。但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使地下室的权属处于一种模糊状态。关于地下室的产权归属问题,应当从地下室的建设、销售、分摊以及人防工程的权属性质等多方面来分析,而不应从单一的或笼统的角度就认为地下室的产权归业主或开发商所有。

房屋的土地使用权限到期了怎么办?

很多人都十分担心房屋的土地年限到期了,出现无法使用房屋的情况,其实大可不必担心,《民法典》中对这个问题有相关的说明,归纳起来购房者应该了解以下内容:

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到期后,自动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此土地上房屋及其它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则按约定,没有约定就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2、对于其他类型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3、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并交付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产权年限从何算起?

无论是商品住房还是经济适用房,产权年限是从开发商拿地之日开始算起。例如,开发商拿地时间是2000年,商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A于2005年购买了该开发商的房屋,则其剩余的年限为65年(2070年-2005年)。

需要注意的事,公房的产权年限与普通的商品住房是不一样的,它的土地使用年限从第一笔土地收益金开始计算(由于土地使用性质和普通商品房不同,公房一般上市时要补交土地收益金。)例如,一个建成于1980年的公房小区,某栋楼在2000年第一次出现了二手房交易,那么这栋楼的土地使用年限就从2000年开始算起,到期时间是2070年。

浏览完本文内容,想必大家都对人防工程地下室产权归属哪个部门有了一定的了解,建筑防水不仅仅是防止水分进入建筑物,还涉及到防止建筑物内部的水分渗漏和蒸发,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用,能解决您的问题,更多防水问题请咨询防水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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