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理解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 全程实用技巧!

未知

防水有助于保护建筑物的声学性能,有效的防水措施可以减少雨水和外部噪音对室内声音的影响,提供更安静的环境。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理解的问题,为在防水方面有需要的人群解疑答惑。

文章目录列表:

1.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理解
2.建设110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3.切记!墙体改造,这些忌讳不可不知
4.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属禁止行为这条法律是哪一年
5.一体式卫生间算违建吗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理解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 全程实用技巧!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理解

从实践中来说,你这种行为本质上是违章僭建物,属于改变建筑外观,一般都是被禁止的。具体从法律条令来说,是违反了110号令的第三十九条而不是第三十八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日后房管局是有可能要求你整改过去的,只是房管局一般并不太留意这种违章建筑。一般来说,小区没让你拆,一般就不会再有人来找你麻烦了。但是,执法这种东西,只要你是违反规定的,人家任何时候在有必要时,还是可以找你麻烦的,这个是存在可能性的。

另外,建筑外墙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位,即使行政机关或小区不管,业委会或者其他业主也可以起诉你。

建设110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条例,第50条,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议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要是业主家里的,一般是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执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实际操作中 物业公司会对禁止项目要求更严格。

最好是不要这样。

希望能给你参考。

切记!墙体改造,这些忌讳不可不知

法律主观: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章委托与承接 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 企业资质 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 合同变更 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 仲裁 或者向人民 法院 起诉。 第五章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十六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六章竣工验收与保修 第三十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 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 安全事故 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四条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属禁止行为这条法律是哪一年

对于80后来说装修实在是一门深奥难懂的学问,新房都搞不懂,更别说老房子拆改什么的。下面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老房子墙体改造那些不可不知的事情吧!

  一、墙体改造篇

老房房型多为一居室或两房少厅的格局,厨房、卫生间、客厅等空间可能会特别狭小甚至缺失,很难符合如今业主的使用需求,空间规划成为了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但业主在重新规划空间,履行自己创意的同时,一定要注意承重墙的养护与具体空间的可用性两个问题,不要将房屋格局的改变随意建筑在自己的喜好上,而完全不顾安全风险。

编辑支招:

1.由于承重墙直接关系着整幢楼的受力能力,拆除会影响全楼的安全性,所以切勿随意拆除,翻新时也要注意它的加固与养护。

2.如果非承重墙仅为室内的分割墙,则可拆除。但若属于全楼的外立面,影响整个楼房的美观,则需在有关部门的批准下才能拆除。

3.由于老房时间较长,原房型图可能存在遗失、不清的状况,改造前应先请教专业人士,严格参照相关规定施工。任何墙体拆除后,也必须对残留部分进行修补,以免有所隐患。

  二、空间交换的可行性篇

受到老房空间和格局的限制,有些业主会考虑将阳台作为厨房,或者将客厅的一部分并入卫生间或厨房间,但是,这种做法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一经发现很可能会造成很严重的后果,具体法令要求有哪些,编辑为大家一一道来。

编辑支招:

1.根据建设部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业主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2.此规定属于禁止性规定,不存在相关单位或部门批准就可拆改的问题。因此任何单位,包括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是原设计单位、物业公司等,都无权批准和同意上述拆改活动。

3.如果业主执意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使用中产生的噪音、渗水、开裂等问题,将会严重侵害邻居的合法权益。一般来说,只要邻居将侵权人诉至法院,法院会判决侵权人停止施工,恢复原状,并承担全部备尝责任,所以业主切忌擅自修改。

总结:老房之所以称之为老房,外观失新倒是其次,房屋基础设施的退化才是关键。若是想使老房重获新生,"硬件"上一定要翻新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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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式卫生间算违建吗

丽水市青田县查办黄某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行政处罚案

丽水市青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潘福强、詹雯雯

一、案情介绍

2021年01月05日10时许,青田县综合行政局接收到青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函,函告关于温溪镇金中大厦2单元1402室业主将没有防水要求的书房改为卫生间,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系违法装修的情况。受理该案后迅速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在初步核实违法行为后,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一)案件调查

该案件由青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发现,于2021年1月8日经审批立案,由潘福强主办、詹雯雯协办。2021年01月05日,青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函告我局关于温溪镇金中大厦2单元1402室业主将没有防水要求的书房改为卫生间,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系违法装修的情况。接收到该函后,我局于2021年01月06日指派温溪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受理该案件,由詹雯雯、潘福强调查核实。同日,执法人员和业主黄某、施工负责人张某一起到温溪镇金中大厦2单元1402室进行现场勘查,现场查明,温溪镇金中大厦2单元1402室业主黄某将排污管埋入没有防水要求的书房,经现场手工丈量,书房改为卫生间部分长2.82米,宽0.55米,扩建卫生间面积约1.55平方米,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并收集了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2021年01月11日,向当事人黄某了解情况,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同日,向该处房屋装修承包公司法人张某了解情况,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1月14日,业主黄某自行将扩建卫生间部分下埋的排污管拆除,整改到位。

算的。

根据相关规定是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浏览完本文内容,想必各位都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有了一定的了解,建筑防水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需要从材料、设计、施工、维护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用,能解决您的问题,更多防水问题请咨询防水专业人员。

温馨提示:防水施工需要优质的防水材料以及专业的防水施工人员,才能确保建筑未来很长一段时间不渗水,如果您不懂,但是确实有这方面的需求,您可以联系我:(点击电话即可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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